談砝碼如何采用際標準 【摘 要】由于砝碼行業沒有相關的際標準,只有相關的際建議,所以在砝碼制造行業中如 何采用際建議直是個頗受爭議的問題。是直接等同采用際建議;還是修改采用際建議, 即僅僅采用際建議中的計量要求、試驗方法,技術要求按照產品的規格、類別實際情況行編寫; 二是個際建議是否能夠對應多個家標準?本文想將個人的些學習心得寫出來與家交流。 、概述 在《中華人民共和標準化法》[1] 的八條中規定:家積極推動參與際標準化活動,開展 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際標準,結合情采用際標準,推中標準與外標準之 間的轉化運用。 家標準與相應的際標準的致性程度分為:等同、修改和非等效三種 [2]。 等同采用是指: 家標準與際標準的技術內容和文本結構相同,但可以含最小限度的編輯性修改; 修改采用是指: 家標準的要求少于際標準的要求,僅采用際標準中供選用的部分內容; 家標準的要求多于際標準的要求,增加了內容或種類, 括附加試驗; 家標準與際標準的些內容相同,但都含有與對方不同的要求; 家標準中增加了個與對應的際標準條款同等地位的條款,作為對該際標準條款的另 種選擇。 非等效采用是指: 家標準與際標準的技術內容和文本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際標準條款的情況。非等效 的家標準不屬于采用際標準的范疇。 在過去的十幾年內,我們行業所制定的衡器產品標準,基本上都是直接將相關的際建議等同 采用了,至少是修改采用了。有的產品標準甚至將際建議中的“報告頁”也直接照搬過來。 二、何為際標準 1. 際標準 際標準括:際標準化委員會(ISO)制定的標準、際電工委員會(IEC)制定的標準、 際電信同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際組織制定的標準,“際 法制計量組織”也括在其中。 2. 際標準 企業為了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提高產品在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如果沒有相應的際標 準或者際標準不適用時,可以采用外標準。 現在被家標準化機構認可的外標準有: ⑴區域性組織制定的標準: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歐洲電信標準學會(ETSI)、 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泛美技術標準委員會(COPANT)、阿拉伯標準化與計量組 織(ASMO)等組織制定的標準。 ⑵發達家的家標準: 美家標準(ANSI)、德家標準(DIN)、英家標準(BS)、法家標準(NF)、 日本工業標準(JIS)、俄羅斯家標準(ГOCT)等組織制定的標準。 ⑶行業 / 專業團體標準: 美材料與試驗學會(ASTM)、美石油學會(API)、美保險商實驗室(UL)、美機械 工程師協會(ASME)、德電氣工程師協會(VDE)、英石油學會(IP)、英勞氏船級社(LR) 等組織制定的標準。 從目前我們接觸到的衡器行業的外標準,主要有:美家標準和技術研究所(NIST) 發布的《44 手冊》[12],歐盟發布的指令(MID,NAWI), 
三、如何采用際建議 1. 際建議的實質精神 際法制計量組織所制定的際建議實際上是部際計量規程,其主要內容是“計量要求”、 “計量控制”、“試驗程序”,而其中的“技術要求”的內容是“計量要求”而制定的項目。 際建議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的內容,如果用于制造企業指導生產是遠遠不夠的。 ⑴ R76《非自動衡器》[4] 含了從小到幾克、到幾百旽的機械式、電子式非自動衡器產品, 準確度等級從特種準確度級、高準確度級、中準確度級到普通準確度級,如果說使用這樣個檢定 規程可以完成對所有產品的計量性能檢測,已經是件勉的事情,但是使用個甚至多個產品標 準來指導企業生產出眾多規格的衡器產品更是件不可能的事情。 ⑵對于自動衡器的際建議來講,也是由于各自含了多種不同規格、不同類型的產品(見表 1), 采用個產品標準要涵蓋所有規格型號產品,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表 1 自動衡器際建議的產品分類情況 ⑶對于電子衡器的關鍵部件“稱重傳感器”來講,僅僅電阻應變式稱重傳感器就括:柱式稱 重傳感器、環式稱重傳感器、平行梁式稱重傳感器、懸臂梁式稱重傳感器、輪輻式稱重傳感器、軸 銷式稱重傳感器、軸對稱扭環型稱重傳感器等,如果憑個基本等同采用 R60《稱重傳感器》[11] 際建議的 GB/T7551-2008《稱重傳感器》家標準,也是不能作為產品標準指導生產的。 2. 采用際建議 際標準化組織(ISO)承認的際標準組織所制定的標準也為際標準,其中就括際法制 計量組織(OIML)制定的際建議。既然采用際建議也算是采用際標準,衡器沒有對應的際 標準,那么是不是在制修訂我們家衡器產品的標準時,直接將相關際建議拿過來,作為家標 準或行業標準就算是采用際標準了呢?這個答案是否定的。 從以上所述的幾個際建議的涵蓋內容,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按照相關際建議直接作為我 的產品標準是不可取的。 3. 制定衡器產品標準與際建議對接方法 在采用際標準的培訓教材《標準研制與審查》[3] 中指出:采用際標準時將項際標準的 內容行拆分,由多項家標準采用,是種極不可取的做法。因為這樣不僅破壞了家標準體系 與際標準體系的協調性,而且造成家標準與際標準對比的困難,甚至會造成際貿易和交流 上的困難。 對于采用際標準,這個規定是*正確的,我們所看到的量家標準都是直接按照對應的 際標準等同采用的。比如,GB/T19000《質量管理體系》系列標準等同采用 ISO9000 系列標準, GB3836《爆炸性環境》系列標準等同采用 IEC60079 系列標準,GB/T17626《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系列標準等同采用 IEC61000-4 系列標GB/T10051《起重吊鉤》家標準修改采用 DIN15400 德 標準。 但是,際建議雖然被認可為際標準,還是存在定的差異的。先,際建議其主要宗旨 是協調各成員的家計量技術機構或組織實施各種相關規程和計量器具控制;其次,際建議其 重點是針對類產品的計量性能和試驗方法,雖然也在技術要求中對產品結構提出些要求,也是 為了計量性能而提出的,是不可能用于指導企業生產各種規格此類產品的。 所以,在制修訂衡器產品標準時,我們“修改”采用際建議只是引用了其中的計量性能要求、 計量管理和試驗方法,而具體到產品的技術要求部分,針對產品的結構特點對其提出材料方面、加 工方面、安裝方面、使用方面的要求,以及、特殊的試驗方法。 美家標準和技術研究所(NIST)發布的《44 號手冊》關于“秤”節中,除了給出了如同 R76 的要求,如“允許誤差”對應“計量要求”、“技術規范”對應“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對應“試 驗程序”之外,專門將“設計要求”提出,特別是將汽車衡設計與橋梁結構結合起來,提出了個 “集中載荷(CLC)”的理論。另外,在其它幾個文件中針對各種衡器,專門對用戶提出安裝要求、 使用要求和維護要求。 4. 目前行業內在制修訂衡器產品標準時,出現種不良行為。在制修訂標準時,不是針對不同 產品提出不同的計量性能要求,不同的制造技術要求,不同的安裝與維護要求,而是直接將相關 際建議拷貝下來交稿。這樣是符合前面所述的個際標準對應個產品標準的原則。但是就帶來 問題了,這是“產品標準”呢?還是“產品型式評綱(規程)”呢? 四、結束語 1. 如果在編寫衡器產品標準時,是以際法制計量組織發布的際建議作為采用際標準的依 據,應該只是采用其中的“計量要求”、“試驗方法”,而“技術要求”部分應該針對具體產品的 特點寫出相關產品的“材料要求”、“結構特點”、“結構剛度、度要求”、“安裝要求”、“用 戶使用現場要求”、以及“維護要求”等項內容。 2. 鑒于目前衡器行業沒有際標準可依據的情況,建議我有關機構組織有能力的企業,編寫 衡器產品的際標準。 3. 鑒于以上所提出的理由,建議在今后修訂相關衡器標準時,應該分別按照產品的專業特性編 寫出能夠指導企業生產優質產品的標準。  |